案情简介:当事人李X加盟了合其客品牌连锁店,经营一年后感觉前景不好,便找对方负责人协商闭店退费事由,对方口头答应,后三年加盟期过后,当事人找对方要求退费,遭到拒绝,无奈只好委托律师起诉,本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发现当事人缺失关键证据,再告诉其败诉风险后接受委托,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律师与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沟通下,达成调解,退还了保证金。以下为一审判决,裁判文XX已经公布可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XX办公写字塔楼5-711。
法定代表人:高X,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李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于军波
审判员 柳维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