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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刑事责任人犯故意伤害罪怎么判

  • 刑事辩护
  • (2019)鄂0111刑初1626号
刑事辩护
郭庆梓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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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是部分责任刑事能力人,在合法的条件积极辩护。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陈XX,

    辩护人程智华,湖北尊而XXX律师。

    案件经过:2019年6月1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XX在武汉市洪山区XX路的中国银行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贺X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陈XX将被害人踢伤,致被害人小肠破裂并坏死,颈部皮肤挫裂伤。经鉴定,贺X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XX的家属向被害人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经湖北省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XX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XX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与本院一致的辩护意见。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 判 长  龚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X


  • 2019-12-17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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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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