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9日12:39产妇查X因“停经9月余,阵发性腹痛10余小时”入昭通市某医院待产,初步诊断:孕39周,头位,先兆临产(第一胎)。
查X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检测胎心正常,一般情况良好,医方建议行阴道试产分娩(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试试看能不能从阴道分娩),产妇同意。
随后医方给予持续胎心监护(电子胎监)。
2月9日23:35查X宫颈消(宫颈管消失)、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清,入临产室。查X宫口开全至胎儿娩出期间,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
2月10日00:35查X顺娩一女婴,新生儿出生进行剪断脐带时见口鼻腔有血性分泌物,继而面色欠红润,心率减慢、呼吸减弱、肌张力减弱(指肌肉无力情况加重)。
医方立即请新生儿科医师参与抢救,清理口鼻腔血性分泌物,同时球囊加压给氧(患者呼吸能力下降时的治疗方式),新生儿刺激无哭声,心率58次/分,呼吸0次/分,全身皮肤青灰,肌张力消失,立即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球囊辅助通气等抢救,患儿面色仍差,仍无自主呼吸。
2019年02月10日03:00新生儿在气管插管、气囊辅助呼吸下转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0日06:53宣布临床死亡。
之后为查明新生儿死亡原因,患方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其鉴定意见为:查X之女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指引起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分析论证
中心接到案件后,随后召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问题研究如下:
昭通市某医院在查X第一、二产程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时,医方未予关注及正确评估,未能对胎儿窘迫(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现象,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进行早期诊断并及时给予相应处理,以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可能。
新生儿肺出血指肺的大量出血,至少影响肺的二个大叶,可以是肺泡出血、间质出血(肺泡与支气管之间的组织出血)或两者同时存在。窒息/缺氧是新生儿出生后第一天发生肺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感染是新生儿出生后3-4天发生肺出血最常见的原因。发生肺出血时常出现反应差、面色苍白、发绀(指血液中去氧血红蛋白增多使皮肤和粘膜呈青紫色改变的一种表现,也可称为紫绀)、四肢冷、呼吸障碍、从口鼻流出血性液体等临床表现。肺出血病死率较高,应强调预防,要加强对新生儿缺氧和感染的防治,以免发展至严重阶段,如病情加重需密切观察,早期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后家属将昭通市某医院诉至法院,经过医患双方对封存病历进行质证后,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
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
1、昭通市某医院行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医院对查X病情情况预计不足,未对其胎儿病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诊断、处理;
2、查X宫口开全至胎儿娩出,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医院对其病情观察不够全面,未及时发现患者存在胎儿窘迫(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现象,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的病情,未及时给予相应分析及处理。
最终鉴定意见:昭通市某医院在为查X及查X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查X之女发生宫内窘迫导致肺出血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昭通市某医院存在的过错在查X之女死亡的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被告昭通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酌定被告昭通市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