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1,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罗X,女,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朱X,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邓某2,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邓某3,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淑,北京XX律师。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女,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湖南XX律师。
原告邓某1、罗X、朱X、邓某2、邓某3与被告张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罗X、邓某2、邓某3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邓某2、邓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邓某2、邓某3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玲娜
代理书记员 杨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