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5民初142号
原告:XX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X。
负责人:尹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省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XXXX2522567G。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磊,山东XX实习律师。原告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
XX集团管理人)与被告山西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集团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集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XX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清偿XX公司工程款161500元的个别清偿行为;2.XX公司返还已取得的161500元工程款;3.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
12月26日,XX集团向XX公司清偿工程款161500元。2020年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集团重整申请。故XX集团清偿宏远
公司工程款161500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XX集团重整申请前六个月内,涉偏颇性清偿。XX集团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XX公司辩称,1.(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的是XX集团重整申请,并非破产申请。因此,该情形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情形。2.XX集团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并非是偏颇性的个别清偿行为。XX集团管理人共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近30余起。如果XX集团在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前向三、五家清偿,可以理解为涉嫌偏颇性个别清偿,但从XX集团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数量来看,XX集团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完全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并非偏颇性个别清偿行为。3.XX集团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使其获得巨大的利益。山西XX(以下简称XXX)欠XX集团工程款,XX集团迟迟不能讨回。XXX同时也拖欠XX公司巨额工程款,但鉴于双方均是山西当地企业,XXX每年都会向XX公司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而XX集团又拖欠XX公司161500元的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经双方协商,由XX公司去XXX做工作,将本该支付给
XX公司的60万元工程款,让渡给XX集团,XX集团必须一次
性支付XX公司拖欠的161500元工程款。2020年11月5日,XX集团XXX项目负责人董绍文把XX集团开具给XXX的60万元收据,寄给XX公司工作人员冯X。由XX公司工作人员
冯X去XXX办理相关付款手续。2020年11月30日,宏远公
司从XXX要到60万元承兑汇票。2020年12月1日,宏远公
司将6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给XX集团。2020年12月4日,宏远
公司收到XX集团15万元承兑,11500元现汇。至此,XX集团
不再拖欠XX公司款项,双方之间的土建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因此,XX集团向XX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使XX集团获得巨
大的利益。即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书的规定,胜动集
团向XX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行为也不应当撤销。4.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因此,在XX公司牺牲自己利益将本该拨付给自己的60万元工程款让渡给XX集团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工程款支付协议,应当得到遵守履行。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XX集团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司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条件,即债务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本案中,(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截至2020年9月
底,XX集团资产负债率为129%。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
XX集团向XX公司清偿案涉工程款时,XX集团已经存在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关于第三个条件,即个别清偿行为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本案中,XXX欠付XX集团项目款,拖欠时间长,XX集团
多次追要均未要回。XX集团经与XX公司协商,要求XX公司
帮助追要货款,并承诺如果追要回的欠款数额大于161500元,胜
动集团就偿还欠付XX公司的工程款。双方达成协议后,XX公司经多方努力,为XX集团向XXX追回欠款60万元,后XX集团依据承诺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161500元。XX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为XX集团追回了已拖欠多年的欠款60万元,该行为使XX集团财产收益。
综上所述,XX集团向XX公司清偿工程款161500元的行为,使得XX集团财产收益,故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口我的视频的每已并主驳回原告XX公司管理人的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原告XX公司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良艳
审判员郭芳芳
人民陪审员石丽霞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王玉凤
书记员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