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3年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旧馆村村民委员签订《租用集体建设用地合同》,用于建设涂料厂,厂房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上述厂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原告的经营者长期在海南生活工作,村里无亲属,且就厂房拆迁一事,征收部门从未与原告的经营者沟通协商过,故原告从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2月份,原告的经营者发现涂料厂已经被拆毁。遂在代理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行政机关拆除房屋,首先应按照程序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在可执行时,仍需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本案被告织里镇政府既未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也未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故被告织里镇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厂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