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X于2018年1月入职A公司担任部门总负责一职,系公司高管。约定工资年薪70万元。工作中A公司以发现谢X私自注册了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B公司,并将A公司经营的业务转移到B公司为由停发谢X部分工资。此后,A公司又以在审计中发现谢X存在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要求谢X配合公司进行所谓结算。2020年2月,谢X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A公司恼羞成怒,随即向公安部门控告谢X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部门于2020年4月出具立案告知书,就谢X职务侵占一案决定立案。2020年6月,公安部门对谢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理由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部门继续侦察。此后,A公司一直以谢X涉嫌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由,拒不发放谢X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工资3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X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确实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尚未处理完毕,A公司也能提供部分证据证明谢X从公司的转账中获取了利益。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抵扣应支付给谢X的工资?本律师从以下三个角度阐述了公司无权抵扣谢X工资,必须依法发放拖欠工资。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任何人对不得推定为有罪。本案当事人谢X涉嫌职务侵占虽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部门继续侦察,已被取保候审。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相关指控的事实不因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本案也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30条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条件确定的原则,所谓“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民商事案件”,并不包括 “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诉讼的条件。最后,本案作为劳动纠纷不适用《民法典》中的所谓合同抗辩权的规定,故原告无权行使合同抗辩权暂停发放被告工资。本律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一审和二审,最终使客户得到了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X2019年1月1日自2020年2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涉嫌职务侵占故可暂停发放工资,待刑事处理结果后再就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与工资进行抵扣。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工资与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两者诉请依据并不一致,并不必然需要一并处理。对于原告所称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失,由于目前性质和数额均未明确,原告也没有就该诉请申请过仲裁,故原告可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出台后再就损失部分另行诉讼,本案对原告主张的工资部分先行处理。关于工资数额,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20年2月9日,原告称2019年8月后被告即不再为原告提供劳动,该意见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工资至2019年11月的做法相矛盾,也与原告在仲裁中的陈述相矛盾,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扣除被告已经领取的工资部分,原告还应当向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30余万元。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该部分工资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