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5民初70488号
原告:王XX,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被告承包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大理石铺设等工程,该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XX。被告将该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工程主要包括厂区地坪、亭子地面、厂区门柱大理石铺设等。2018年9月,原吿完成以上工程后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吿劳务费共计101,500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64,000元后,于2019年1月20日岀具欠条,确认尚欠劳务费37,5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劳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因原告多次催讨不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XX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XX劳务费37,500元、律师费5,000元、保函费1,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保全费430元(均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王XX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