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115民初13030号
原告:××创客空间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创客空间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XX之间的《场地与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备忘录》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
二、原告××创客空间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上海××信息XX保证金50万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8,044元,减半收取为4,022元,由被告上海××信息XX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21年5月14日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