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诈骗,如何减刑

  • 刑事辩护
  • (2021)湘12刑终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才贵律师
本案中通过田才贵律师对案卷的认真分析,敏锐的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从一审判决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到最终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辜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31日陈X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后经检察院指控陈X犯诈骗罪。

一审法院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2020年12月初,被告人陈X在网上发现有人在招聘代管GOIP设备,日工资500元,其在明知该设备是给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提供通讯信号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主动联系上线应聘。应聘成功后,陈X收到上线邮寄的GOIP设备,并按上线的要求购买了华为牌B316路由器和流量卡。2020年12月24日,陈X与陈X1商定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架设GOIP设备后,二人带着设备驾车到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XX。2021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X伙同陈X1将GOIP设备到锦和镇后收到的六张手机卡带至锦和XX张发家隔壁的空房中,将GOIP设备通电插卡并连接无线网后,通过通讯软件“蝙蝠”告知其上线,造成被害人康X、吴X分别被骗人民币12700元和42991元。

一审法院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判决陈X三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策略

一审判决后,陈X家属找到田才贵律师寻求帮助。田才贵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见陈X全面了解了案情,经陈X陈述案情,田才贵律师敏锐的发现本案一审法院在罪名的定性可能存在错误。后经过到一审法院查阅本案案卷,证实了田才贵律师的这一猜测。本案中陈X只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犯罪行为,并非具体了解其服务对象的诈骗性质,也不了解上家诈骗行为的手段及方式。故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根据上诉人的坦白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改判上诉人陈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开庭之前,田才贵律师把这一观点跟人民检察院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马上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同。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X违反国家法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5000元。在本案中通过田才贵律师对案卷的认真分析,敏锐的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从一审判决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到最终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辜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


  • 2021-09-09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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