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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借贷,在未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凭借转账记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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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银行转账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浙江省建德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182民初2871号

    原告:倪xxx,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甜梦山庄十幢二单XX303,公民身份号码:

    330XXXX821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博,北京XX律师

    被告:xx,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都镇凤凰XX

    民身份号码:33018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双方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x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5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105500元,后被告于2021年6月4日归还借款10000元,至今尚欠借款955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应给付原告xx借款95500元,该款于2021年9月底前支付15000元,2021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元,余款70500元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6000元直至款清时止。

    若被告xx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笔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被告谭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颖

    书记员

    吴XX


  • 2021-09-10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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