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3民初10820号
原告:许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伟,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121801。
被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6480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利息计算直至被告偿还完毕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由于被告经济和征信问题,被告向原告提出以原告名义帮其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偿还利息和本金。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和23日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卡上转账5万元,合计10万元。2018年以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支付本金及利息。依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不支付相应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肖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曾为情侣关系。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以装修的名义向中国XX贷款共计100000元,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50000元。
原告主张上述转款系向被告提供的借款,双方约定由被告偿还银行利息,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48%,并明确其主张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
原告提交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在该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并提及利息,被告亦认可欠原告10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银行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由被告偿还银行利息,该主张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48%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3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返还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8%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肖XX负担。原告许XX已经预交的121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xx
书记员巴xx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