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XX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807548X4。
法定代表人:赵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夏安连,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白龙路中XX原宇城钢结构公司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402MA6K44NF8D。
法定代表人:卢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XX、李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溪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