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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XX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21)粤0402民初277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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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为被告争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差额12714.5元及押金2000

案件详情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02民初2775号

    原告:珠海XX公司,住所:珠海市×××××××××金碧时代广场二层商场D3-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400MA4UJJPQ9R。

    法定代表人:林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97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广东XX律师。

    原告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被告陈XX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告陈XX入职时间:被告陈XX主张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原告XX公司(被告陈XX提供《陈XX工作时间汇总》显示,被告陈XX从2019年9月1日作考勤记录)。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于2019年8月28日与原告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从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被告在原告任拉丁舞老师,被告需服从原告的统一管理、安排和调配,被告需要承担所教班级的日常舞蹈教学授课、考勤和相关文案工作、考级培训、赛前培训其演出节目排练、完成招生指标和参保招生活动,以及临时指派的其他任务;被告每天需坐班(文案+助教工作)3个小时,每周休息1天,工资构成由底薪3500元/月+课时费,每节课时180元(90分钟)或150元(60分钟);原告在被告第一个月工资中暂扣押金2000元;被告在协议期间不得到原告之外的其他同行带舞蹈班或兼职任教,不准将原告学生带到别的机构或被告自己开办舞蹈室上课,否则赔偿原告2万元。

    三、被告陈XX的岗位:拉丁舞老师。

    四、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在被告2019年9月的工资中暂扣了2000元作押金。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分别是3300元、4972元、6370元、72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有坐班,从2020年1月疫情发生起没有坐班,所以从2020年开始无需向被告支付坐班工资3500元/月。被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被告在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没有考勤记录。

    2020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课时工资3720元。

    原告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林XX与被告之间微信显示,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被告说:“林XX,工作职责跟我以前做的全职工作内容基本类似,薪酬待遇是否可以上调一点呢?”证明被告当时已没有坐班。

    被告提供的微信显示,被告陈XX向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XX发送的2020年5月、6月、7月、8月工资表显示金额分别为3360元、3390元、5360元、1080元。被告先向林XX发送工资表,然后由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分别是2020年5月13日支付2020年4月工资2000元、2020年6月11日支付2020年5月工资3360元、2020年7月10日支付2020年6月工资3390元。原告尚未支付被告2020年7月、8月工资。对于被告微信提出2020年7月、8月工资分别为5360元、108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提出异议。

    五、合同解除情况:2020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在履约期间多次到其他舞蹈培训机构代课上班,并将原告的学生带到其他培训机构,被告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将被告解聘。

    被告在庭审时陈述:“我不承认有把学生带到别的机构这个事实,在我到原告工作之前,这些学生是我带出来的,我当时是助教,原来的主教老师怀孕了,没有办法开高级别的班,然后学生知道我在原告有开班,然后就让我开班教,当时那位主教老师自己开了一个机构,现在我也没有任教。”“那些学生在之前是在别的机构学习,是后来我把学生带到原告机构学习,因为一开始我还是大学生的时候我只是助教,后来学生长大后我就只教他们。”“我没有告诉原告,因为我不知道当时的那个主教老师会自己开机构把学生招回去了。”

    六、仲裁情况:2020年9月18日,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陈XX):1.2020年7月的课时工资5360元、2020年8月的课时工资1080元、2020年1月至9月的底薪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2.返还押金2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元;4.确认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5.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七、仲裁委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34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原告XX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陈XX)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4469元;2.被申请人(原告XX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陈XX)赔偿金10506元;3.被申请人(原告XX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申请人(被告陈XX)押金2000元;4.确认申请人(被告陈XX)在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原告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驳回申请人(被告陈XX)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第2项为终局裁决,第1.3.4.5项为非终局裁决。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24469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在工作中需要接受原告的调配和安排,并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备了人身隶属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从双方约定的期限2019年9月9日起,截至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被辞退之日止。原告在被告2019年9月份工资中扣除押金2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未能证实被告将学生带到其他机构,但被告是清楚知道其所带的学生没有继续在原告处学习的原因,被告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原告,被告的做法有违职业道德。

    被告对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陈XX工作时间汇总》不予认可,该表显示被告在2020年1月12日起,没有考勤记录,但从2020年1月16日(即农历腊月廿二)起,老师和学生已回家准备过年,本院采信原告提出从2020年1月16日起放假,被告没有坐班工作,也没有课时教学。原告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林XX与被告之间微信及被告向林XX发送的2020年5月、6月、7月、8月工资表显示均没有坐提出坐班工资,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从2020年1月份的下半月起没有坐班,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原告只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课时工资3720元,还欠被告2020年1月1日至15日坐班工资1750元。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的停工期的工资按此前的课时平均工资计算为2460.5元[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分别是(3300元+押金2000元)、4972元、6370元、7200元,合计23842元,平均每月工资5960.5元(23842元÷4个月),平均课时工资为2460.5元(5960.5元-3500元)]。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停工生活费计算为2064元(1720元/月×80%×1.5个月)。2020年4月1日起复工,被告陈XX向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XX发送的2020年5月、6月、7月、8月工资表显示金额均没有坐班工资,表时被告没有坐班工作,只有课时工资,从原告已支付被告2020年4月至6月课时工资,尚欠被告2020年7月、8月工资分别为5360元、1080元。原告共欠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合计12714.5元(1750元+2460.5元+2064元+5360元+1080元),应予付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珠海XX公司与被告陈XX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XX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差额12714.5元;

    三、原告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XX退还押金2000元。

    如果原告珠海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珠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程序书记员崔XX

    庭审记录员卢XX


  • 2021-04-21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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