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在立案阶段成功帮被告争取到不予立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与前男友分手后被前男友诋毁,遂写了一遍与前男友恋爱经过的日记,控诉前男友的人品不好,后该篇文章被他人发送到网上并添加了一些不真实的内容,文章的点击率已经达到了好几千,随后该前男友的现任女友认为文章的内容涉嫌诽谤并向法院提起了自诉。
办案经过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文书后第一时间联系并委托我们团队代理此案,我们团队介入之后,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经过团队解析案件并进行法律分析,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多次联系禅城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进行沟通,并递交了《不应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之后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成功的让法院以该案件缺乏依据、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