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杨X诉讼维权获赔偿

  • 劳动工伤
  • (2020)川1181行初13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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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基本情况:

    杨XX,夹江县农村居民,出生于1969年3月8日,于2015年12月29日到乐山市XX公司从事釉线车间淋釉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每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依法为杨XX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6月5日20时40分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和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此次事故交警认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没有作出责任划分。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认为杨XX受伤不属于工伤。2020年6月杨XX本人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7月乐山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XX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情形。经过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杨XX在事故发生后两年经四次诉讼拿到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20年7月杨XX收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助中心指派,四川XX律师作为杨XX的代理人。代理人围绕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是否应当排除工伤范围充分发表意见,被法院采纳。2020年11月24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182行初135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21年2月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夹人社工认字【2021】09-1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21年5月24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乐劳鉴【2021】103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由于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杨XX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单位承担。经与单位协商无果,杨XX委托四川XX和高源律师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的代理人。2021年8月向夹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同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以杨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劳动仲裁决定。次日代理人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待遇赔偿诉讼。庭审中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否系杨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自动解除?赔偿项目尤其停工留薪期间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2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共计16余万元。被告公司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经过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杨XX在2021年年末拿到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典型意义/案件办理的启示:

    我国将15岁至64岁年龄段视为劳动年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四川很多需要体力劳动的行业比如环卫工人、生产车间流水线工人、园林工人、搬运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等多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主要收人来源就是劳动报酬。这类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为我省的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他们很多人因为来自农村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杨某工伤认定争议和超龄工伤赔偿案件通过4次审判经过两年才维权成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应限缩为由被人承担主要责任,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第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履行通知等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

    第三、劳动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依然成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第五、律师在办理有争议的劳动和工伤赔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时效规定,特别是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对于时效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并对法律作出正确的阐释说明,为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争取及时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 2020-11-24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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