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吕X曾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刑满释后紧接着因犯抢劫罪成立累犯被判刑,后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
辩护人王正兵,云南XX律师。
事情是吕X母亲赵X与被害人吕X1在吕X家发生争吵,后吕XX使用砍柴刀将被害人吕X1手臂砍伤。
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并考察,庭审前向法官交流意见,并多次到检察院谈判,认为被告人是准备去投案就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吕X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X1本次损伤属拾级伤残。
辩护人依法和检察院协商量刑建议的事,经过适用证据、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案列和认罪认罚的意见提交并和检察院切磋,达到一直的低量刑意见,在低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在庭上进一步提到对方过错和本案伤害合理但不合法性等,最终在该人多次犯重罪,且两次累犯的前提下前,仅仅判10个月。
审 判 长 陈X
人民陪审员 某祥某
书 记 员 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