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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友娱乐过程中,一人突发疾病死亡,为在场牌友举动争取公正结果

  • 损害赔偿
  • (2019)鄂02民终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敏律师
作为实习律师,过程中全力协助律师取得最后成功。

案件详情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民终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明XX(系程X花之丈夫),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明XX(系程X花之女儿),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明XX(系程X花之女儿),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明XX(系程X花之子),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以上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XX,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X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XX,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程X花因与被上诉人冯XX、汪XX、程XX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程X花于2018年12月6日死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明XX、明XX、明XX、明XX申请,通知明XX、明XX、明XX、明XX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XX、明XX、明XX、明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程X花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冯XX等三人赔偿其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冯XX作为麻将室老板,同时作为本案麻将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为赚取利益,在明知程X花身患头痛等疾病不适宜打麻将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尽到善意提醒、劝阻的义务,还借钱给程X花打麻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一审认定冯XX等人无过错不符合客观事实;二、程XX作为程X花所在社区的门诊、社区卫生室医生,明知程X花经常到门诊买降血压药的事实,不仅未劝阻、告诫程X花不能打麻将,还一同参与打麻将,是一种默示的邀约行为,同样存在过错;三、冯XX等三人作为与程X花一同打麻将的娱乐活动参与者,在程X花发病后没有尽到及时、有效救助义务,反而放纵其病情恶化和事故发生,耽误了一个多小时的急救送医时间,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冯XX等三人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事实;四、冯XX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即便冯XX等三人没有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冯XX答辩称:本案事故是因程X花自身疾病引起的,程X花等人在打麻将过程中没有发生争吵,且打麻将持续时间不长,只有大约三四十分钟。当程X花说身体不适时,大家都停止了打麻将,积极联系医院、程X花的家人并联系熟人朋友借车施救,整个过程中其没有任何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XX答辩称:其在能力范围内已尽到义务,没有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XX未提出答辩意见。

    程X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XX、汪XX、程XX先行支付其医疗费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月16日晚上8时许,程X花下楼拿快递途经冯XX经营的副食店,发现里面有人打麻将,便坐了过去。因有人离开,程X花临时顶替,与汪XX、程XX等人继续打牌。四十余分钟后,程X花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散场。几分钟后,程X花就开始丧失意识,冯XX、程XX等人于晚上9点02分53秒至9点18分共计6次(各三次)向医院求助。当晚10点10分,程X花被送往阳新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救治,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临时救治后,于10点30分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入院被诊断为:1、脑干出血,2、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组),2月28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出院时,程X花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昏迷,医嘱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4月12日,程X花丈夫明XX以程X花健康权受损为由将冯XX、汪XX、程XX等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先行支付10万元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程X花参与打麻将是在其下楼拿快递途经冯XX的经营副食店观看他人打麻将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冯XX、汪XX、程XX等人并无事前邀约。打牌40余分钟后,程X花身体出现了不适,于是自愿散场,其他人并没有强迫。整个娱乐的过程中,也没有出现争吵。娱乐终止后,程X花很快丧失了意识,冯XX、程XX等人在第一时间向医院求助,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程X花健康受损,医院诊断表明系其身体自身原因所致。程X花现状令人同情,但冯XX等三人并无法律上的过错,故程X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程X花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程X花于2018年12月6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丈夫明XX、女儿明XX、明XX、儿子明XX四人。明XX、明XX、明XX、明XX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作为程X花的继承人,以上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认定冯XX、汪XX、程XX应否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三人是否具有过错或法律推定的过错。首先,冯XX等三人无主动侵害行为。事发当天,程X花等人打牌时间持续不长,亦无证据证明当时存在争吵、挑衅等容易导致血压升高的危险情形。程X花健康受损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冯XX、汪XX、程XX实施加害行为引起。其次,冯XX等三人不负有劝阻、拒绝程X花进行麻将娱乐的义务。程X花是自己主动走入店里观看并进行娱乐活动,而非受冯XX等组织、邀约。高血压属于慢××,患者并不必须禁止麻将等娱乐活动。程X花在进店观看并准备打麻将时,并未表现身体不适症状,冯XX、程XX等没有对其进行劝阻、警示或拒绝的义务。明XX等关于同桌打牌之人未行劝阻就是默示的邀约,应对程X花高血压病发负责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冯XX等三人已尽到合理扶助义务。程X花在表示身体不适后,程XX等立即停止娱乐并散场,通知房主冯XX后,三人主动留下照看程X花,并多次拨打急救电话、设法联系其家人,只因多家医院均无法派车、迟迟未找到适合运送病患的大车等客观因素,导致程X花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冯XX等已尽到能力范围内的帮助施救行为,并无主观拖延的故意。程X花因送医较晚导致健康严重受损固然令人扼腕,家属心情悲痛也是人之常情,但不应苛求冯XX等三人须按照程X花家属的期待,在“黄金时间”内想方设法、排除万难将程X花送医治疗。若唯结果论而归咎于冯XX等三人,不仅让善意扶助之人寒心,更是罔顾事实与法律,显失公正。故明XX、明XX、明XX、明XX关于冯XX等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冯XX在经营的副食店中摆设麻将机供人娱乐,对在该店进行麻将娱乐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范围应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如前所述,程X花是在主动进店娱乐后,因自身疾病致健康受损,冯XX作为店主已尽到相应的呼救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汪XX、程XX作为共同参与娱乐活动的牌友,在散场后继续关注程X花的身体状况,主动联系医院急救车辆设法将其送医,也已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明XX、明XX、明XX、明XX关于冯XX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问题。该条文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损害”即损害后果,指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发生而对受害人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程X花的损害后果系因其自身疾病而非冯XX等三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引起,不符合该法条的适用前提。故明XX、明XX、明XX、明XX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明XX、明XX、明XX、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XX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XX

    书记员黄X


  • 2019-03-26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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