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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破格争取到9个月刑期

  • 刑事辩护
  • (2020)冀1121刑初2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保明律师
在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且被告人还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下,本律师经过与检察机关、法院多方沟通,将被告人的刑期由1年半谈判降至9个月,大幅缩短了被告人的刑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2012年8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6月20日因本案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被告人刘X让王X(另案处理)开办卫辉市XX某服装店、卫辉市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号等手续;让于X(另案处理)开办卫辉市XX某服装店、卫辉市XX某服装店、卫辉市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号等手续,每套对公账号手续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单位结算卡、U盾、手机卡。刘X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上述手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上述手续提供给李X,李X再贩卖给他人,致使杨X等46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621106.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诈骗罪的下游犯罪高发,每年都处于递增态势,并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近两年新增罪名,以前并没有该罪名,该罪名新设立后,社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导致该罪名近两年高发、易发。

本案中,被告人刘X通过非法倒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形式,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等帮助,且涉及金额较大,达60余万元,且被告人还有犯罪前科,情形恶劣,在此情况下,本律师经过与检察机关、法院多方沟通,将被告人的刑期由1年半谈判降至9个月,大幅缩短了被告人的刑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2020-11-16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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