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基于相互的信赖常常会共同投资合伙做生意。由于朋友感情的维系,合伙生意做起一般都会顺风顺水,好商好量。不过也会有在合伙生意经营中闹别扭,甚至因为合伙纠纷搞得反目成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昔日好友反目成仇,有的合伙朋友之间还会因为赌气故意拖延履行双方之间达成的退伙协议,这样一来,对于已经退出合伙转让了合伙份额的一方来说,不仅会生一肚子怨气,最为关键的是迟迟不能得到相应的财产,可谓是得不偿失。
TXX与FXX系多年好友及老乡,双方打算一起投资项目共同经营共同致富。二人经商议后,本着对彼此的信任,仅口头商议了合伙项目的大致约定,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分别投入相应资金开始了合伙项目的经营。不料事与愿违,合伙项目经营一段时间后,两位好友之间因经营理念的冲突引发矛盾。TXX念及多年好友的情分,最终决定退出合伙项目。经与好友FXX商议,TXX退出合伙项目,将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FXX,由FXX分期向TXX支付共计40万作为对价,依此约定双方签署协议。此后的履约并不顺利,TXX每到支付期限时都要频繁向FXX催促FXX才会支付款项。FXX陆陆续续支付了10万元以后,任由TXX百般催促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同时还告知TXX将不会再支付任何费用了。TXX顿时慌了神,自己基于对友情的维系,在退伙时已经放弃了部分利益,结果到头来不仅自己退出了合伙项目,现如今连XX的合伙份额转让款项都拿不到,还被昔日好友如此对待,可谓是钱没赚到还受了一肚子气,得不偿失。
律师意见:
TXX来到漫江律所,向律师大吐苦水并寻求解决之道。律师在听完TXX陈述,查阅了与纠纷有关的全部资料后认为,TXX与FXX在合伙之初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一缺陷导致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合伙这一基本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但是双方在达成退伙意向后,有一份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退伙事宜的书面材料,这份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帮助TXX解决问题。经与TXX沟通了维权方案后,律师发现TXX十分重视友情,不愿与朋友FXX因此事彻底决裂,但还是希望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因此,律师建议TXX采用以诉促调的维权方案来解决问题,既能避免朋友之间反目成仇,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果:
接受TXX的委托后,律师及时启动了立案程序,同时在TXX的授权下积极与FXX进行沟通,通过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不懈沟通,最终两位昔日好友就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委托人TXX能够切实拿到钱款,避免这次达成的协议又成为一纸空文,律师又积极与法院沟通,请法院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使得这份调解协议具有了司法强制执行力,充分保障了协议内容能够切实完全的履行。
至此,在律师的积极协调和帮助下,TXX与FXX这这两位昔日好友终于握手言和,即保证了TXX能够如期拿到钱款,又按照TXX的意愿避免了反目成仇的恶果,实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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