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在网络贷款平台(即P2P平台)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被害人陈某、尚X、周X、周X2、吕X等5人与被告人是朋友关系,5人知道被告人从事的网络贷款业务盈利丰厚,有利可图,在5人的主动要求下,被告人也想扩大自己的贷款规模,便以投资入股分红、借款等形式,与5人签订了投资合同、借款合同,取得5人共计53万元款项,在借贷宝、存证云等贷款P2P平台放贷获利,因P2P平台暴雷,以及我国开展了清理P2P平台的专项行动,导致被告人放贷的款项无法收回,进而导致无法清偿5名被害人的全部款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从来没有以任何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纸、短信、朋友圈等,出借人全都是被告人认识且往来频繁的朋友。
本案以诈骗罪立案,2019年1月16日刑事立案,2019年5月24日被网上追逃(被告人不知情),2020年3月9日晚10点在开封市被抓获,2020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辛集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公安机关2021年1月24日补查重报。2021年2月24日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从整体来看,被告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开性”、“社会性”两个条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5个被害人的情况分开来看,本案对于涉案金额为53万元、损失为41万元的认定,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除了吕X的8万元外,其他4名被害人的投资款均不符合“非法性”、“利诱性”的特征,或者是在立案前就已经偿还完毕,并且5名被害人都是被告人的朋友,该5人的涉案资金不应计算入涉案金额,本案涉案金额为0,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退一步讲,被告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及时清退了本案所有资金,取得了4人的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又结合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也具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为初犯、偶犯,法庭应综合以上情节,将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结果:
本案检察机关坚持要求量刑2年,且已经和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之前已经认可,在此不利的情况下,本律师通过积极辩护,扭转了不利局面,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判决后不久被告人即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