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2192号
原告:熊XX,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系原告熊XX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1994年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熊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熊XX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XX负担(已交)。
审判员 郑云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