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不支付退伙费用,全力为退伙人全额追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7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田大道新田村新田XX旁边101-3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5146094。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XX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16MA59C0P92J。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诚,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12月就双方的合伙关系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解除,并对合作项目进行清算确认。但《会议纪要》中并无双方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上诉人认为《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上诉人按照纪要内容向被上诉人支付。
办案经过:
律师在办案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我方委托人在合伙合同中有多家企业盖章,且在后续的合作过程中都是以其个人签名对项目进行确认,且个别《合伙协议》以及关键性证据《会议纪要》也是个人签名、提及的是个人合作。因此,我方诉讼主体的确定是个难点,也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势和结果。其次,证据不够完整。在双方的交易、对账、付款等多种合作方式的行为之下使得证据较复杂和凌乱,如何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对我方获取最大利益也将是重点难点。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双方为合作投资、合作尚未终止、中止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否定《会议纪要》的效力。在我方庭前工作准备足够的情况之下,轻松答辩并取得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协议终止合作并进行了项目结算,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确认《会议纪要》合法有效;
二、判决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向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支付41258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