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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刑事辩护:钟X数罪并罚大幅度减轻处罚案(远低于量刑建议)

  • 刑事辩护
  • (2021)云0302刑初6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廷佳律师
公诉人建议以非法拘禁、抢劫(从犯、数额巨大)两罪数罪并罚,对本方被告人量刑七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据理力争,认为不构成抢劫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本方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遵从量刑建议),审判长很大程度上充分考虑本辩护意见而作出明显低于量刑幅度的判决,能算作有效果的辩护,被告人及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详情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302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1990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XX***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4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户*,女,1992年01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XXXX25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中XX***组,系在校学生。被告人户*于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飢2019年4月11日因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户*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解除被告人户*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1年4月1日再次提请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XX,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XXXX23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XX******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廷佳,云南XX律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刑诉〔2021〕**号指控被告人龚XX、钟XX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及被告人户*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X、钟XX、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5日,经被告人龚XX安排,被告人钟XX、户*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高*骗至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XX***号楼房“家”中,该“家”以被告人龚XX为家长,被告人户*、被告人钟XX、陈X(另案)、肖*(已判决)、李**(已判决)、黄**、朱**、李*、孟**、张**(后5人在逃)为成员,通过收取高*手机、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高*进行洗脑,要求其交钱投资“天津XX公司”项目,“家”内成员相互配合非法控制被害人高*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行为。期间,因被害人高*不同意购买“产品”,被告人龚XX、陈X(另案)对高*多次体罚,高*被迫于2019年1月8日在陈X的看守下输入密码转账42000元至被告人钟XX账户,后由被告人龚XX、钟XX取现交给该组织。2019年1月22日高*趁房间内人员不备之机,从出租房卫生间逃跑并报警。

公诉机关当庭提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户*、钟XX、龚XX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被告人龚XX、钟XX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被告人户*、钟XX、龚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中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被吿人户*、钟XX、龚XX罪责相当;在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龚XX系主犯,被告人钟XX系从犯。被告人龚XX、钟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户*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户*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量刑,对被告人龚XX在有期徒十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XX在抢劫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XX、钟XX对非法拘禁无异议,对指控抢劫有异议,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户*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龚X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被告人不具有抢劫罪的直接故意,未向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龚XX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一般。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户*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户*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不大,从被骗到案发,一直没有骗其他人加入组织,属于在校学生。请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钟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不具有暴力、胁迫等行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具备两个“当场性”。对非法拘禁罪量刑提出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对非法拘禁罪自愿认罪认罚。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经被告人龚XX安排,被告人钟XX、户*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高*骗至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XX300号楼房“家”中,该“家”以被吿人龚XX为家长,被告人户*、被告人钟XX、陈X(另案)、肖*(已判决)、李**(已判决)、黄**、朱**、李*、孟**、张**(后5人在逃)为成员,通过收取高*手机、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高*进行洗脑,要求其交钱投资“天津XX公司”项目,“家”内成员相互配合非法控制被害人高*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行为。期间,因被害人高*不同意购买“产品”,被告人龚XX、陈X(另案)对高*多次体罚,高*被迫于2019年1月8日在陈X的看守下输入密码转账42000元至被告人钟XX账户,后由被吿人龚XX、钟XX取现交给该组织。2019年1月22日高*趁房间内人员不备之机,从出租房卫生间逃跑并报警。

……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X、钟XX、户*共同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被告人龚XX、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非法拘禁犯罪,罪责相当。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龚XX、钟XX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龚XX、钟XX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的辩论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户*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户*的辩护人建议对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笫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龚XX、钟XX的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崇**

人民陪审员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


  • 2021-10-22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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