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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套路多:作出危房鉴定直接强拆!看看法院怎么说

  • 征地拆迁
  • (2019)闽0211行初2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创为律师事...律师
通过创为律师严禁扎实的法律基础,准确捕捉到维权方向,针对拆迁方的法律漏洞精准出击,最终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事项

    原告:纪XX、纪XX、纪XX三人

    被告: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XX

    审理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纪XX、纪XX、纪XX三人的房屋被纳入某公路项目征收范围,但是被告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公告以及评估程序、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了原告三人的房屋。

    时间线:

    2019年5月24日

    镇政府委托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三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验,鉴定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构成整幢危房。

    2019年8月12日

    镇政府张贴通知,要求三人搬离房屋并自行拆除,逾期镇政府将对房屋予以拆除。

    2019年8月16日

    镇政府对原告三人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2019年9月19日

    三原告于9月19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复议结果决定维持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镇政府拆除原告合法房屋缺少必要程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正确,诉讼请求:(一)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观点

    创为律师了解到原告三人的维权需求之后,针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发现镇政府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

    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中有所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知道,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镇政府作为申请案涉房屋安全性鉴定的主体,明显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实质就是想以危房鉴定程序和强制拆除的做法,规避征收补偿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既然区政府经过复议对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予以维持,现在镇政府强拆行为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也应一并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2020-07-08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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