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071号
原告:杨X,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崔XX,北京XX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山东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056682H,住所地:济南市青XX。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延蕾,山东XX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杨X与被告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杨X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李云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