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12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延蕾,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X,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孟XX,女,汉族中,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马XX与被告(反诉原告)张X、孟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迟延蕾,被告孟XX,被告张X、孟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马XX与张X、孟XX于2013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张X、孟XX返还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5月1日的房屋租金7506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马XX与张X、孟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张X、孟XX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XX一期第二部分七区9号楼7-29房产,租期10年。现马XX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张X、孟XX辩称,其一、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尚有2年3个月到期,马XX不存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其二、马XX要求返还75068元的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房屋仍未交还,理应交纳房租。
张X、孟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马XX支付违约金374000元;2.判令马XX将租赁房屋的一楼东墙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马XX擅自退租,应支付违约金。另外,马XX未经同意在一楼东墙处开门,应恢复原状。
马XX针对反诉请求辩称,其一、张X、孟XX反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恢复房屋原状,表明其已经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其二、马XX自2019年11月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此后又提出可以帮助转租,承诺不造成损失并补偿3个月的房租。马XX已找到转承租人,但张X、孟XX不接电话,导致房屋自2020年4月底马XX搬出后一直空闲,张X、孟XX的行为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现马XX要求返还房租,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1日,张X、孟XX作为甲方(出租人)、马XX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为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7-29房屋四层;房屋租赁期共10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房屋2013年6月至2018年5月每年租金为15万元,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每月租金为20万元,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每年租金为26万元;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张X、孟XX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马XX使用,房屋租金已付至2021年5月31日。现马XX仍未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张X、孟XX。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马XX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在一楼东墙改造一处大门,马XX同意对一楼东墙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马XX提出解除合同,张X、孟XX在庭审时亦同意解除,本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案庭审之日,即2021年4月6日解除。马XX已交纳租金至2021年5月31日,张X、孟XX应将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退还给马XX,经计算,该期间租金为30137元(20万元/365天×55天)。马XX无法定及约定理由解除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张X、孟XX未对其实际损失举证证实,故本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六个月空租期租金,计13万元。马XX在租赁期间将涉案房屋一楼东墙处改造成大门,张X、孟XX要求其返还涉案房屋时将一楼东墙大门拆除并恢复原状,马XX亦同意拆除,本院对张X、孟XX该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孟XX与马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6日解除;
二、张X、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XX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30137元;
三、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7-29房屋腾交给张X、孟XX;
四、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X、孟XX违约金13万元;
四、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7-29房屋一楼东墙处大门拆除并恢复原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马XX负担561元,张X、孟XX负担2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由张X、孟XX负担2005元,马XX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