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大网络主播团伙诈骗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1)鲁0211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大专文化,南昌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姚村乡盛村村新华XX,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中大青山湖东XX一单元602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大专文化,南昌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XX4-2,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湖村公寓18号楼3单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
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邱X,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本科文化,南昌XX公司法人代表及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招携镇下通组小通小组,住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青山湖大道安装公司小区8栋3单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祁X,女,汉族,1993年12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大专文化,南昌XX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XX,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昌
东工业园区黎明幸福家园G3栋120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
看守所。
辩护人王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黄XX,女,汉族,1999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江西XX公司前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高岚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
所。
辩护人朱建波、闫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龚XX,男,汉族,1998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南昌XX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镇长胜西XX,现住江西省南昌市XX1单元402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于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柯X,女,汉族,1999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是XXX,大学专科文化,南昌XX公司主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湓城XX求知路63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
三路梁万公寓2栋1单元40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XX、车XX,北京市XX。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王XX、邱X、祁X、黄XX、龚XX、柯X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王XX、邱X、祁X、黄XX、龚XX、柯X及辩护人王X、徐XX、王X、王X、朱建波、闫XX、于XX、张XX、车XX到庭参加诉讼。
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XX与王XX、杨X(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钱财,成立江西XX公司,招募周转红、褚可(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和女主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被告人熊XX、王XX又与被告人祁X、邱X合谋成立江西南昌XX公司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公司由被告人熊XX作为负责人,王XX作为经理,祁X,邱X作为业务主管,招募被告人龚XX、黄XX、詹XX(该人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招募柯X、唐XX(未成年人)、袁XX(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女主播,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编造虚假的护士、幼儿园老师等主播信息,在“探探”“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在合伙人、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业务员通过编造恋爱、女主播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身体不舒服、与其他主播
PK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
拟礼物送给女主播。期问,该团伙诈骗被害人储X、何XX、王XX、蒋X、潘X、张X、金X、王XX、孙XX、尹XX、王XX、张XX等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共计1,324,490元。股东通过分红获取非法利益,业务员、主播通过领取底薪,并以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获取非法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熊XX为江西XX公司、江西南昌XX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集团组织者、管理者,负贵联系大象直播平台,与直播平台管理者进行资金的收取和支配诈骗欠款,为集团成员进行诈骗业务指导,其诈骗金额为1,324,490元。
2.被告人王XX作为江西XX公司、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业务经理,负责该诈骗集团指令的上传下达、业务培训、话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诈骗金额为1,324,490元。
3.被告人祁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主管,负责新员工培训、话术指导,分管主播小组、业绩的总结汇报,期间曾做过主播和业务员工作,其诈
骗金额为997,685元。
4.被告人邱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主管,负责新员工培训、分管主播小组和业绩的总结汇报,其诈骗金额为997,685元。
5.被告人龚X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冒充女主播在聊天软件寻找被害人,协助女主播与被害人聊天,其诈骗金额为207,420元。
6.被告人黄X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冒充女主播在聊天软件寻找被害人,协助女主播与被害人聊天,作为公司前台,负责招聘女主播、工资核算,其诈骗金额为212,994元。
7.被告人柯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女主播,在平台按照公司培训要求配合业务员,用虚假的身
进行主播,骗取被害人充值打赏,其诈骗金额为14303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XX与王XX、物X(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钱财,成立江西XX公司,招募周转红、褚可(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和女主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被告人熊XX、王XX又与被告人祁X、邱X合谋成立江西南昌XX公司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公司由被告人熊XX作为负责人,王XX作为经理,祁X,邱X作为业务主管,招募被告人龚XX、黄XX、詹XX(该人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招募柯X、唐XX(未成年人)、袁XX(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女主播,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编造虚假的护士、幼儿园老师等主播信息,在“探探”“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问观看直播,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在合伙人、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业务员通过编造恋爱、女主播过
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身体不舒服、与其他主播PK
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期间,该团伙诈骗被害人储X、何XX、王XX、蒋X、潘X、张X、金X、王XX、孙XX、尹XX、王XX、张XX等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共计1,324,490元。股东通过分红获取非法利益,业务员、主播通过领取底薪,并以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获取非法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熊XX为江西XX公司、江西南昌XX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集团组织者、管理者,负责联系大象直播平台,与直播平台管理者进
行资金的收取和支配诈骗欠款,为集团成员进行诈骗业务指导,其诈骗金额为1,324,490元。
2.被告人王XX作为江西XX公司、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业务经理,负责该诈骗集团指令的上传下达、业务培训、话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诈骗金额为1,324,490元。
3.被告人祁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主管,负责新员工培训、话术指导,分管主播小组、业绩的总结汇报,期间曾做过主播和业务员工作,其诈骗金额为997,685元。
4.被告人邱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股东之一和主管,负责新员工培训、分管主播小组和业绩的总结汇报,其诈骗金额为997,685元。
5.被告人龚X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冒充女主播在聊天软件寻找被害人,协助女主播与被害人聊天,其诈骗金额为207,420元。
6.被告人黄X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冒充女主播在聊天软件寻找被害人,协助女主播与被害人聊天,作为公司前台,负责招聘女主播、工资核
算,其诈骗金额为212,994元。
7.被告人柯X,作为江西南昌XX公司的女主播,在平台按照公司培训要求配合业务员,用虚假的身份进行主播,骗取被害人充值打赏,其诈骗金额为143,032
元。
同时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熊XX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1333号中大青山湖东XX1
单元602室被抓获;被告人王XX、邱X、龚XX、黄XX、祁X、柯X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818号中XX被抓获。被告人王XX、邱X、龚XX、黄XX、柯X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从被告人熊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八张,公司合同、票据一宗;从
被告人王XX处扣押手机一部,U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
交换机一台、路由器两台、电脑一体机一台;从被告人邱X处扣押营业执照正本一份、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公章二枚、
银行卡一张、U盘一个、U盾3个、个人印章一枚、财务章
一枚、XX笔记本一台、iPhone6splus一部,XXmate9
一部、Redmi6A银色一部、Redmi6A香槟色一部、Meizumx4pro一部、戒指一个、手表一个;从被告人祁X处扣押美图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iPhone手机一部、U盘3个、银色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龚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两部、红辣椒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柯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XX手机一部、戒指一枚、钥匙三把、口红两支、粉底一盒、女士假发
一宗、电脑主机一台、女士包一个。上述物品现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另查明,被告人黄XX的家属代黄XX赔偿被害人何XX2万元。何XX对黄XX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柯X亲属代柯X退赔被害人王XX4000元,退赔梁X1000元,退赔潘X2000元,退赔蒋X3000元,退赔姜XX1000元。王XX、梁X、潘X对柯X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XX、邱X、龚XX、黄XX、柯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熊XX、王XX、邱X、龚XX、黄XX、柯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龚XX、黄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柯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黄XX、柯X有退赔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XX、王XX、祁X、邱X、龚XX、黄XX、柯X系犯罪集团,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根据被告人熊XX、王XX、祁X、邱X、龚XX、黄XX、柯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邱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目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柯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熊XX在XXX元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任被告人王XX在XXX元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祁X在966685元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邱X在966685元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龚XX在196420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黄XX在192994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柯X在132032元
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三、依法没收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U盘一个、电脑主
机一台、交换机一台、路由器两台、电脑一体机一台;依法
没收从被告人邱X处扣押的银行卡一张、U盘一个、U盾3
个、个人印章一枚、财务章一枚、Redmi6A银色一部、Redmi6A香槟色一部、Meizumx.4pro一部;依法没收从被告人祁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依法没收从被告人
黄XX处扣押U盘3个、银色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从被告人
龚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红辣椒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依法没收从被告人柯X处扣押XX手机一部、电脑主机
一台。从被告人熊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依法发还熊XX;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王XX;从被告人邱X处扣押的XX笔记本一台、iPhone6Splus
一部,XXmate9一部、戒指一个、手表一个依法发还邱X;从被告人祁X处扣押的美图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祁X。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iPhone手机一部依法发还黄XX;从被告人龚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依法发还龚XX;从被告人柯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戒指一枚、钥匙三把、口红两支、粉底一盒、女士假发一宗、电脑主机一台、
女士包一个依法发还柯X(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栾冲
人民陪审员刘润
人民陪审员吕XX
书记员赵X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