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22民初6697号
原告:张X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亭,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
被告:陈XX。
被告:徐州某旅游公司。
收案经过:当事人在乘坐旅游大巴车过程中摔到受伤,当时未报警,在同行人员陪同下到医院治疗。受伤严重,且构成伤残。结案后告知当事人搜集证据,提起诉讼,进行伤残鉴定,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后,认定张X与丁X存在运输关系,且张X与徐州某旅游公司系挂靠关系,故陈XX与徐州某旅游公司连带赔偿167974.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