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被告李X向原告黄X借款40000元,原告依被告请求将该笔借款转账到被告妻子账户,2021年2月被告李X又向原告黄X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被告仅于2021年7月还款10000元,余款50000元至起诉时仍未归还。原告黄X为追索权益遂委托我所汪律师代理诉讼,成功胜诉。
法院判决
一、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黄X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受理催告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黄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律师说法
接到当事人黄X的委托后,汪律师第一时间查看案件材料并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于2021年7月出具的一份《还款协议》,载明:“2020年借到肖X、黄X支付宝转款60000元,2021年7月17日还款10000元,剩余50000元未还。协商于5日后再还一部分,再剩下的一年内还完。若逾期未还,愿意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是被原告夫妇胁迫才出具的还款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关于还款协议中履行期限未到,被告是否违约的分析,首先还款协议中明确出具还款协议后五日内还款一部分,但被告分毫未还,构成违约;其次,虽然还款协议中写道剩下的一年内还完,但被告在庭审中并不承认转给其妻子的四万元,没有还款的意愿,故其行为属于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剩余借款五万元及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黄X与李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X与肖X系夫妻关系,肖X向本院提交了声明书一份,申明自愿不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还款协议中的权利由黄X作为原告向李X主张。
黄X分别向李X及其妻子转款后,被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说明李X对前述60000元转款系借款性质及借款主体予以认可。《还款协议》出具后,李X并未按约定还款,构成到期违约,对于未到期部分,又构成预期违约,故黄X持《还款协议》要求李X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X辩称还款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辩称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