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精准辩护,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案判刑二年五个月
案件描述:该案是陈建兴律师代理的安徽省凤阳县的一起诈骗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陈X、王X(陈律师为其辩护)等二十余人,采取微信拉人进群方式为上家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拨打电话超5000人次,诈骗金额是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办案过程:陈建兴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检察官良好交流和沟通。后得知该案起诉后,暂无出具量刑建议,于是经过精准专业的计算,分别给法院承办法官和检察院公诉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陈XX、王XX等被告人均系诈骗罪从犯,且王XX受雇于陈XX,在量刑上应明显轻于陈XX
本案所有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全部认定为从犯。
协助上家实施诈骗,该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系陈XX一手策划、发起,其系本案犯罪团伙的老板,而王XX是受雇于陈XX,受其指挥和领导。在本案被告人均系从犯的前提下,王XX比较陈XX,在量刑亦应明显轻于陈XX。
二、本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未遂)量刑
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第(五)款的规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处罚。
本案诈骗既遂金额为35万余元,对应量刑幅度为3-10年;“情节特别严重”则对应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系犯罪未遂。根据上述规定,量刑应依照后者来计算。
三、王XX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王XX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犯、未遂、坦白、退赃获得谅解、认罪。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计算如下:
1.从犯50%,选40%;
2.未遂20%,选10%;
3.坦白20%,选10%;
4.认罪认罚10%;
5.赔偿获得谅解40%,选30%;
6.该案量刑起点为10-12年,选11年。
故11×12×(1-40%-10%)×(1-10%-10%-30%)=33(个月)
判决结果:1.检察院公诉人在开庭时认可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量刑为二年五个月。
2.法院判决书采信辩护人关于全部系从犯和量刑的辩护意见,判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