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1刑终1524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2019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俸XX,XXX律师。
辩护人黄秋燕,北京市XX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1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俸XX、黄秋燕,证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赌博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12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龚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XX
林XX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