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4刑初59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XX,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2020年5月1日涉嫌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宏刚,上海XX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20﹞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X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孙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白X系外地打工者。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白X来津工作。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白X通过“XX”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汤XX,二人约定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汤XX将白X带至本市西青区芥园西道XX包间内欲与被害人白X发生关系,但因被告人汤XX未按照提前约定携带避孕套、会馆不具备洗澡条件遭到被害人白X拒绝。继而被告人汤XX外出购买避孕套,被害人白X因已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遂趁机离开。后被告人汤XX以自己在天津很有势力可以让白X混不下去、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找到被害人及其家人、要将被害人的隐私照片发给被害人家人等言语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白X返回与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白X多次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但汤XX不断威胁的条件下,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害人白X因害怕暴露隐私而被迫返回本市南开区XX。同日23时许,被告人汤XX在不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白X在本市熙悦汇地下通道XX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被告人汤XX将被害人白X的联系情况告知其朋友,其朋友通过网上软件找到被害人白X并提出想与被害人认识“做朋友”。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白X因害怕而报警。2020年5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本市西青区××宿舍××号抓获汤XX未果,后电话传唤被告人汤XX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汤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汤XX进行了讯问,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XX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XX认罪认罚,依据《中X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其打工支付,希望法庭从轻、减轻、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害人白X来津。同年4月13日,被害人白X通过“XX”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汤XX,二人约定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汤XX将白X带至本市西青区芥园西道XX包间内欲与被害人白X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汤XX未按照约定携带避孕套、会馆又不具备洗澡条件遭被害人白X拒绝。被害人白X趁被告人汤XX外出购买避孕套之机离开会馆。后被告人汤XX以自己在天津很有势力可以让白X混不下去、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找到白X及其家人、要将白X的隐私照片发给其家人等言语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白X返回与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当日22时许,被害人白X因害怕暴露隐私而被迫返回二人约定的本市南开区XX。当日23时许,被告人汤XX在不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强行在本市南开区XX地下通道入口处与被害人白X发生了性关系。同年4月18日,被害人白X因害怕而报警。同年5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至本市西青区××宿舍××号抓获汤XX未果,后电话传唤被告人汤XX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涉案使用的黑色XX牌手机一部,并从该手机中提取了被告人汤XX与被害人白X涉案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XX通过其家属、辩护人多次向被害人白X道歉,并赔偿白X3万元,取得了白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汤XX的经过、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及提取的物证照片、被害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黑色XX牌手机一部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汤XX与被害人白X之间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截图及光盘,被害人白X指认被告人汤XX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内容说明,被害人白X的户籍身份证明,被告人汤XX在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交的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白X收取赔偿款3万元的收条、谅解书、白X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白X的陈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可以采纳。被告人汤XX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和有自首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作案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X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的被告人汤XX作案使用的黑色XX牌手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马 钧
人民陪审员 阎XX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强
书记员魏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X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