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
被告:*****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王东东
案情简介:原告一直为被告加工服装,双方自2016年一直合作,形成稳定的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以被告的加工费未支付完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9-2021年间的加工费和打样费共计127639元。
案件经过: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因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及几十页的证据材料无所适从,王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先询问当事人合作的基本事实,了解到双方确实合作,但无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结算账目也并不是非常正规,加之之前有些经手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已离职,公司对账目明细也保存不完整,只记得之前工作人员汇报过结算完毕,并无欠款,但不知如何举证。本案因无书面合同也无具体详细结算明细,经手工作人员离职等不利因素,故律师立马从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入手,仔细分析诉状及所有证据材料,依据原告之证据指导被告准备相应的证据予以应诉,书写答辩状。
案件结果:最后经过一小时的庭审,法官采纳了律师观点,告知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否则会面临败诉以及诉讼费的损失。原告XX索后,决定当庭撤诉!
审判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