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X1X9X民初6X9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王XX。
被告:孙XX。
被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王XX、孙XX从XX公司处借款600万元,由XX公司对6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XX公司接受王XX、孙XX的请托,提供了公司账户收取了该笔款项。此后王XX、孙XX未归还借款本息,XX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XX公司遂以XX公司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近亲属关系,2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王XX、孙XX、XX公司、XX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各自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近亲属关系,也并不代表这2家公司就是关联公司。
这是因为关联公司是指因人员、财务、业务混同导致独立法人人格受损的公司,一般表现为1家公司对另1家公司具有控制权,有从属关系。而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说明其法人人格独立健全,其人员、财务、业务与其他公司不同,独立法人人格没有受损,是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近亲属关系就成为关联公司的。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主张XX公司对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成功为XX公司免除了600万元的给付责任。
审判员:赵XX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