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06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1991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赵XX,户籍在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新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投案,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戴新进,北京市XX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官叶XX、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护人戴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至15日,被告人杨XX在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江西省瑞金某宾馆将自己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XX储蓄银行卡发银行卡、北京XX银行卡等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上述犯罪提供转账等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上述4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累计支付流水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涉及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计XX被诈骗案、贵州省六盘水市管X被电信诈骗案、湖南省衡阳市XX被诈骗案、湖南省常德市XX被网络诈骗案、山西省临汾市XX被电信诈骗案、湖北省赤壁市刘XX被诈骗案、四川省达州市刘XX被电信诈骗案、贵阳省毕节市XX被诈骗案、陕西省西安市XX被电信诈骗案等9起,上述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计XX、管X、李XX、刘XX、张XX、刘XX、刘XX、郭XX、马XX的陈述,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账户信息,机票截图,住宿信息,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顾XX
人民陪审员陈伟东
人民陪审员吴XX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