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XX(郑东)商务外环路****/div>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男,回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李X、武陟县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涉案交通事故对其车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其受损车辆的具体受损金额应当通过张XX所举证据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明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拜X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