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二审律师代理后法院认为一审确实有问题,判决发回重审

  • 损害赔偿
  • (2020)豫08民终1236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增怡律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律师代理后提出一审的问题,成功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增怡,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X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阳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X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XX(郑东)商务外环路****/div>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男,回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李X、武陟县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涉案交通事故对其车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其受损车辆的具体受损金额应当通过张XX所举证据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明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拜X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XX


  • 2020-06-23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