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府拆迁安置,出现了一大批安置房买卖事件,在选择购买安置房时,跟购买普通的商品房不同的是:安置房普遍没有不动产权证,那么如果后期被安置人员不履行办理登记,买方如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购买二被告的未办理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十年之后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的条件,但二被告因房屋价格大涨,要求原告补偿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咨询许多律师未找到解决方式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查阅相关材料认为能够处理接下此案并完美解决,原告顺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此案件为安置房买卖的经典案例,1.本案安置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2.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决由二被告进行过户登记?3.安置房是家庭为单位,那么本案涉及安置房安置人员如何确定?本律师与法院协议后:1.安置房现实存在并且买卖,法院同意立案;2.不能判决二被告直接过户给原告,只能先办理产权之后才能过户给原告;3.安置房的人员为家庭,具体每一个房屋安置的人员需要去当地拆迁办进行核实,出具相应材料。本案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附部分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2民初xxxx号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立果,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x
被告:游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于2021年7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立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将位于龙泉驿区(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协助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房屋差价535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安置所得的案涉房屋转让给原告,价款为23万元,建筑面积74.7平方米(超出的4.7平方米的差价由出卖方补足给拆迁安置部门),出卖人在案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权证时3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双方另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承担两倍房价即46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2万元,余款1万元待房屋权属过户完成后支付。2020年11月,当地政府通知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安置户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协助办理,但被告以房价上涨等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履行案涉房屋权属的协助过户义务,并自愿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
被告xxx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房款支付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1.2020年11月16日,xxx镇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村(社区)通知、收集整理和提交安置户办理分户权属证书的相关,加快办理分户权属登记,各分户安置户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房屋面积确认书等相关资料;2.被告与政府于2010年4月29日签订《农房拆迁安置协议书》,案涉房屋由被告安置所得,面积74.7平方米,房屋坐落位置是xxx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案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房屋的分户权属证书的条件,被告应当按照拆迁部门的通知要求,提供办理房屋分户权属登记的申请资料,但被告经原告联系后至今未协助办理,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垫付费用的诉请,并自愿承担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申请办理位于龙泉驿区xxx的分户不动产权属登记,被告xxx、xxx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立即协助将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原告xxx名下(因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xxx据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