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项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XX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团队:周晓会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时间还要追溯到13年前。2009年年底,区政府作出《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方XX父亲的房屋就在该公告所征收的范围内。2020年4月,方XX父亲的房屋被拆除,同年9月,方XX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之后,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拿到复议决定的方XX一刻也不敢耽误,申请国家赔偿,并将国家赔偿申请书送达至区政府。正当方XX以为一切都尘埃落定,要松一口气时,区政府竟然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且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举真是彻彻底底激怒了方XX!
律师观点
对于区政府的上诉,创为律师同样感到以外,但创为律师很快整理了应对之策,抵挡被告发起的新一轮“进攻”。
首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明确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所以区政府就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方XX的双亲均已死亡,而其他继承人又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所以方XX作为继承人具有提出赔偿申请的权利。
最后,我们再看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然而上诉人区政府未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显然是不合法的,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方XX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决定并无不妥。
制胜判决
经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