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XX在周XX(已判刑)担任江苏XX、XXX期间,明知周XX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贷款,仍然与其合谋,根据周XX安排,积极为其寻找“借款人”,并帮助“借款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共帮助周XX向董XX、王XX等12人违法发放贷款207万元,造成贷款损失206万元。被告人张XX从中非法获利3.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董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董XX发放贷款18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7月2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董XX发放贷款18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8万元。
2.2013年3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王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王XX发放贷款20万元,并将15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3月28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王XX发放贷款19万元,并将14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3.2013年1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张X甲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张X甲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10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1月14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张X甲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12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5万元。
4.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吴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X发放贷款20万元,并将17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6月24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吴XX发放贷款20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20万元。
5.2013年1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吴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乙发放贷款20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1月22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吴X乙发放贷款19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吴X丙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丙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10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和吴X丙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6月28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吴X丙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8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5万元。
7.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周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周X乙发放贷款17万元,并将10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7万元。
8.2012年10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陈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陈X发放贷款16万元,并将8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3年10月24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陈X发放贷款19万元,并将10.5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9.2013年11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孙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孙X发放贷款16万元。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6万元。
10.2013年1月,被告人张XX及张X乙(已判决)根据周XX安排找来李X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李X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14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2月27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李X发放贷款14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李X偿还1万元,造成贷款损失13万元。
11.2012年9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王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王X乙发放贷款20万元,并将14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3年9月30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王X乙发放贷款20万元,并将15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20万元。
12.2013年5月,被告人张XX根据周XX安排找来董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自己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董X乙发放贷款15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6月5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董X乙发放贷款15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贷款办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案件查破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XX在周XX担任江苏XX、XXX期间,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或朋友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受周XX安排,积极为其寻找“借款人”,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借款人授信资料,增加授信额度,提高办理贷款额度,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被告人张XX共帮助周XX向董XX、王XX等9人违法发放贷款158万元,造成损失158万元。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董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董XX发放贷款18万元,被周XX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8万元。
2.2013年3月,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王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王XX发放贷款20万元,其中15万元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3月28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借款人王XX发放贷款19万元,并将14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3.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张X甲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张X甲发放贷款15万元,其中12万元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5万元。
4.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吴XX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X发放贷款20万元,其中17万元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6月24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吴XX发放贷款20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20万元。
5.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吴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乙发放贷款20万元,并全部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1月22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吴X乙发放贷款19万元,并全部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吴X丙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吴X丙发放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周XX和吴X丙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6月28日,周XX又采用上述方式向吴X丙发放贷款15万元,并将8万元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5万元。
7.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周X乙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周X乙发放贷款17万元。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7万元。
8.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陈X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陈X发放贷款19万元,其中10.5万元被周XX占为已用。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9万元。
9.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XX在明知周XX利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帮助周XX找来孙X办理贷款,周XX利用在发放贷款A岗的便利,编造贷款资料,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虚假贷款授信,并依该授信材料向孙X发放贷款16万元。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未偿还,造成贷款损失1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XX在庭前作过多次稳定的供述,其供述违法发放贷款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情节与同案犯周XX、张X乙的供述,未到庭证人董XX、王XX、张X甲、吴XX、吴X乙、吴X丙、周X乙、陈X、孙X等人证言,贷款授信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查破情况及被告人张XX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伙同周XX向李X、王X乙、董X乙违法发放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吴龙波
人民陪审员 唐 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巩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