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4016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465号蔚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XX第三期东组团1单元15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女,1988年5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蔡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唐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旅游团费总计1064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9年度单次旅游委托接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预定在2020年1月25日、27日、29日、30日四批次出团到“泰新马”旅游接待服务,并已向被告支付该四批次旅游团费总计28170元。另在2020年1月上旬,原告还向被告预定在2020年2月-3月到巴厘岛、新XX的旅游团接待,也已向被告支付总计80000元的团费。上述出团旅游批次,被告均向原告出具订单予以确认。2020年1月底出现严重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原告向被告预定的出游接待因此均无法履行。原告认为××的发生为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已付的款项。原告在疫情发生后和游客积极协商,预计1月出行的部分游客同意承担350元每人的签证费损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扣除该签证费损失后应将剩余款项106420元返还原告,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1.2020年1月25日、27日、29日、30日四批次出团到“泰新马”旅游接待服务事项,由于XX一直未退机票款给被告,所以被告未退团费给原告。2.2020年2月到3月到巴厘岛、新XX的旅游团接待,被告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讲师团队费用13800元,双方对该笔费用一直未谈妥。3.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应属于不可抗力,因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故原告作为组团社应承担被告实际产生并且支付给第三方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团费中包含的讲师费用不属于地接社的服务费,是由地接社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取消,第三方机构实际收取了劳务费,所以应当扣除该项劳务费,余款同意退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署《心动巴厘会销》(以下简称会销协议),约定2020年2月至3月出团7批巴厘岛+新XX8日游,出团费用按(1700+600杂费)/人结算,行程内航班系切位包销,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被告无条件退还已收定金或团款,概不承担其他责任。2019年12月9日,原告(甲方、组团社)与被告(乙方、地接社)签订了一份《2019年度单次旅游委托接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接待协议),约定:乙方接待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或会议等;甲方将拟组织旅游团队的人数、接待标准等接待计划要求通知乙方,请求乙方报价;乙方在收到甲方询价或《旅游团队接待计划请求报价函》后4小时内回复;团队出发前3天,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甲方所组团队的详细内容确认并盖公章;结算以双方的业务员对接确认件结算为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如临时更改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必须事先经全体客人签字同意方能变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转嫁于甲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委托接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订金。原、被告双方分别确认了2020年1月25日、27日、29日、30日四批次出团到“泰新马”旅游接待服务事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对应的团费28170元。双方还确认了“巴厘岛+新XX8日2-3月”的7批出团接待服务事项,并在确认书中备注了机位定金、行程取消、不可抗力等责任承担方式。
受××疫情影响,出境航班被取消,上述旅游行程亦被取消,委托接待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就费用退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20年5月6日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扣除2020年1月出游的部分游客签证费损失,剩余106420元(28170元+80000元-350元/人×5人)应由被告返还。被告对签证费无异议,但认为组团前双方共同组织了旅游线路推介会,被告聘请讲师进行推介,按照实际报名旅游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向讲师支付了13800元劳务费,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且提供了相应的支出凭证;原告则陈述为组织该会议也产生了场地、食宿、礼品等费用约16200元,双方应共同承担损失。对原告陈述的场地、食宿等费用,被告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心动巴厘会销》、《2019年度单次旅游委托接待协议》、行程确认书、微信记录、转账凭证、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会销协议也约定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被告无条件退还已收定金或团款。由于××疫情影响,出境航班取消,委托接待协议无法履行,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旅游团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为履行协议向第三人支付了13800元讲师费用问题,原、被告在会销协议和委托接待协议中均未进行约定,而促成组团是旅行社前期必然付出的工作,虽然被告聘请讲师推介旅游线路并支付了费用,但被告也认可原告承担了场地费、食宿费等,双方各自均有支出,本院酌定损失由各自承担。被告主张抵扣讲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XX公司旅行团费106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214元,财产保全费1052元,合计2266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