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司机意外撞死人,律师成功帮助老板追回赔偿款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21民初1143号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23日14时许,姜X雇佣的司机汪X驾驶浙A×××××重型自卸货车在常熟市##路路口右转弯时,货车车头部右侧处将在##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往北行使至事故地的张X所驾驶的常熟####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其女儿张##)撞倒,张X跌地后又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张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4日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张X均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张X家属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姜X,汪X系姜X雇佣的驾驶员,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姜X赔偿死者张X近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59358.66元,扣除姜X已付#万元,还应赔偿419358.66元;汪X对姜X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姜X已实际支付受害人赔偿款合计16万元。姜X经济现十分困难,无法赔付后续的款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姜X的委托后,立即调取了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并将案件关联的判决书进行了复制,整理了姜X支付款项的证明等等,经过分析,认为姜X在赔付给受害人之后,是有相应的追偿权,可向汪X进行追偿,但前判决并未对汪X和姜X对赔偿的责任划比,需进行明确。遂向汪X的户籍地所在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1、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汪X具有重大过失,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相关情况,汪X以承担50%的责任为宜;姜X作为雇主,对雇员有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其疏于监督管理,且汪X的劳务利益归属姜强,故姜强应承担其余50%的赔偿责任。
2、按照上述责任划分比例计算,姜X可以针对已支付的金额向汪X追偿#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