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5979号
原告:杨X
原告:杨X
原告: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北京XX律师。
被告:田XX(兼被告李X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菲。
被告:李X
原告杨X、杨X、杨X与被告田XX、李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杨X、杨X、杨X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X、杨X、杨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杨X、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X、杨X、杨X负担。
审 判 员 范X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XX
书 记 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