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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跑业务的劳动者跟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吗?

  • 综合类型
  • (2021)粤19民终14384号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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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2021年5月8日,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他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高温津贴共计3743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仲裁的裁决;公司还是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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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跑业务来说,这个职业,是好多人羡慕的职业,因为他可以经常在外出,在外面跑,一般公司也有差旅费报销,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没有多少的约束,起码没有上级的一双眼睛在时刻盯着你干活,工作的过程,可以去很多的地方,有点像旅游一样。

但是,这样的工作,是很多人做不来的,需要身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比较强的。一般来说,他们都有提成,就是靠能力吃饭。我们见到的,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在外跑业务的拉人买保险的与保险公司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是代理关系。

那么在除了保险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建立的是不是劳动关系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陈X于2019年11月7日入职一家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公司做业务员,他的工作主要就是外出找外面的工地沟通,让建筑工地租他们公司的机械或者其他建筑材料,公司给他底薪3500元另加提成。有时,客户的租金也是打给他,然后他再上交给公司。

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买社保,工资是财务发的,每个月的提成大约为3000元钱。他上班就是外出,想挣钱就天天去跑,公司不需要他打卡考勤,发工资也不要签名。2020年春节期间由于疫情,公司放了一个月的假期,也没有给他一分钱,公司认为有业绩才需要给钱。2021年1月25日,他离开了公司从事另外的职业。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找到笔者,他对笔者说怎么看他自己都觉得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让公司赔偿一些钱给他,但是又不能确定像他这种跑业务的是不是适合劳动合同法,遂打电话给笔者了解清楚,笔者建议他到相关的材料到展豪律师所面谈。

在面对面的沟通中,发现他的情况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建议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便委托了笔者。

笔者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2021年5月8日,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他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高温津贴共计3743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仲裁的裁决;公司还是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陈X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四个特征:一是双方都符合用工的主体资格,就是陈X有身份证,并且是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年龄,公司有营业执照。二是陈X接受公司的管理,虽然他上班时间不需要考勤,但是还是要向公司汇报工作,陈X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工作。三是,陈X从事的业务是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公司是做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的,而陈X的工作就是向工地推销公司的机械材料。

  • 2022-03-10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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