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3706号之一
原告:李X,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758424XF,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0663328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XX公司、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X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XX公司、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张建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