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没有核对,如何要回工程款?
——————江夏区法院(2019)鄂0115民初729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装修7-9层三层办公楼,工期为60天,计价依据按照武汉市现行市场材料基价和人工工资标准计价计算总造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XX公司按照以下方式付款:1、墙面隔墙、顶面吊顶(除涂料外)、管线布设完成,约30天内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的50%;2、工程进度完成到100%,再付至工程量总价的95%;3、工程交验收后10日内,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下余5%作为质保金,在2018年年底时付清。合同签订后,XX公司在2018年元旦完成了9楼的装修并交付XX公司使用,8楼完成了基础装修。但XX公司分文未付,因此XX公司暂停施工。后XX公司多次要求XX公司一起就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核对。XX公司既不对账也不付款,XX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已完工程量工程款。XX公司认为XX公司存在擅自停工退场、延误工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判令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9万,违约金7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