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翁翕,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被告∶陈X,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新会道恒山XX。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通过同事姜X与被告相识。2016年,姜X与被告以投资理财、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2018年,原告要求清偿债务,双方就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时间达成合意,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后写下欠条,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不还款,故成讼。
最终经过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翁翕借款本金28万元;
二、被告陈X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翁翕借款利息4万元;
三、如果被告陈X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告陈X再给付原告翁翕4万元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翁翕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