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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明明有担保人签字,为什不需要承担责任?

  • 债权债务
  • (2018)豫01民终1497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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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案情,我们认为:一、某甲已经将债权转让给某丁,债权人已经变更为某丁;二、某甲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某丙给付了相应款项,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并未生效,相反某乙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甲承认未给付相应款项;三、即使某甲确实向某丙支付了相应款项,由于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某乙也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了我们的第一、二项抗辩主张(在第一、二项抗辩主张成立的前提下,第三项抗辩主张已经不必考虑),全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丙向某甲出具了《借条》。根据借条所载,某甲向某丙给付借款,某乙作为保证人;如某丙到期未能还款,由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某甲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某丁。此后,某甲又以某丙无力还款为由,要求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向某丁偿还借款。而某乙认为,某甲根本未将款项支付给某丙,自己也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接手某乙的委托后,作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我们根据双方现有证据和庭审陈述,结合案情设置了三道“防线”,作为抗辩主张。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给付款项,而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的,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诸多限制,且债权本身也要明晰。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可能是无休止、无范围的。

    律师建议

    一、在小额的民间借贷中,《借条》中“今借到XX元……”一般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但在类似于本案的大额民间借贷中,仅仅以《借条》中“今借到XX元……”为由主张已经支付借款,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往往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更不必说,表述为“今借XX元……”的《借条》了。因此,出借人应保存好出借款项的证据,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另外,也建议出借人最好使用银行转账,发生纠纷时也方便取证;

    二、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存在瑕疵,因此最好在聊天记录中显示足以确认另一方身份的信息,并保存好存储该记录的手机、电脑;

    三、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款时,应尽快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除诉讼外,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签订展期协议,以防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经过,丧失胜诉的权利。


  • 2018-10-28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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