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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协议离婚 ,诉讼维护女方合法权益

  • 婚姻家庭
  • (2022)皖0191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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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重不履行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及婚生女造成严重损害。通过起诉不仅获得离婚协议中应有的权利,而且依据现今生活水平增加了婚生女的抚养费。

案件详情

    男方协议离婚诉讼维护女方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张X因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不抚养婚生女产生纠纷,因婚生女年纪尚小,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原告想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被告情绪不稳定,对履行抚养权及支付抚养费的相关事宜一直拒绝沟通,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婚生女的权利。律师建议起诉处理,尽快结案。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91民初189号

    原告:张X,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00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北京盈科(合肥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被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婚生女王X*由张X抚养;2、王X退还离婚协议抚养费13万元;3、王X支付抚养费5000元/月;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X*由被告抚养,原告以个人财产北京XX轿车折价13万折抵抚养费。自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井未按(离婚协议)抚养王X*,被告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让原告接送孩子将抚养责任推给原告,直至2019年王X*完全跟随原告生活,在此被告也未曾提及支付抚养费用。协议离婚后,被告工作繁忙,对王X*疏于照颐,偶尔见面也不能对孩子生活、学习耐心沟通,未尽到抚养义务。被告现已重新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子,无心照顾王X*,且王X*有意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为给与孩子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王X辩称:第一、如果婚生女自愿跟原告生活,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如果婚生女不表态,则被告坚持婚生女的抚养权在被告名下,因为被告并没有符合法定变更抚养的事由存在。第二、原告诉请退还抚养费13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从来没有收到这笔抚养费。第三、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5000元费用过高,应当按照被告实际的收入标准确定,被告现在从原单位离职,处于创业初始阶段,目前每月收入为2684元。

    本院审理查明:张X、王X曾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22日生育女,取名王X*。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4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约定:王X*由男方抚养,以后若女方抚养王X*的条件比男方更为合适,同时参考王X*个人意愿,则女方可在男方同意或者通过申请抚养权变更等方式变更王X*抚养权。王X*在周五至周日随同女方共同生活。节日期间的探视在尊重王X*本人意愿前提下,双方协商确定:女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北京XX轿车皖AXXX--辆,现在折价壹拾叁万,该轿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过户至男方名下,冲抵女方应当承担的王X*至18周岁的抚养费,女方未配合变更、交付的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该轿车过户至男方名下后,周五至周日由女方使用,用于照顾、接送王X*,直至王X*成年。如期间抚养权发生变更的,男方应当退还对应的抚养费;轿车过户费用由男方承担。此后,双方均按离婚协议履行.2019年期间,王X父亲生病,王X*无人照顾,此后王X*随张X生活至今。2021年中旬,双方为王X*报何类课外辅导班发生争执,王X将王X*长期参加的艺术、主持类课外辅导班暂停,引起张X、王X*的不满。张X遂于2020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7年3月至2021年7月,王X*课外辅导班(***网络教育)报名费共计42810.4元,此外,2018年4月22日,合肥**英语报名费2300元;2018年8月31日,课外艺体辅导班报名费5040元;2019年8月5日,课外吉他报名费1180元,2020年5月31日,提高班报名费6000元;2020年9月13日、2021年3月78少儿班课程报名费合计1996元;2021年7月17日,安徽***教育报名费8300元;2021年8月13日,王X*课外辅导班(上海***小门教育)费用48342.08元(7488元+6450元+6750元+6403.2元+6720元+9658.88元+4872元)等。2021年7月-8月,王X*眼疾就诊,花费治疗费约6000元.双方发生纠纷之前王X*的课内课外报名费均是王X交纳,发生纠纷后的课外报名费由张X交纳。

    再查明,现双方均已再婚,双方各自生育一个子女。张X在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收入5400元;王X提供的合肥市***贸易有限公司工资表载明的实发工资为2684元以及欠债凭证与本院调解时王X陈述婚生女每年课外辅导费约8万元以及大额支出都是其支付,且与张X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朋友圈截图的内容不相符。

    本案审理期间进行调解,王X提出张X只要不变更抚养权,婚生女可以随张X生活,所需费用全部由其支付,张X表示婚生女不同意而未撤诉。2022年3月15日,本院征求王X*意见,王X*表示:我直在政务区上学,父亲现在居住在高新区,且-直在上班没有时间照顾我。自从爷爷生病后(2019年),我就随母亲一起生活,我今后愿意随母亲张X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对王X*的上述意见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女儿日常开销、教育费用、医疗费支付凭证及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本院问话笔录、质证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X主张变更女儿王X*的抚养权,王X表示尊重女儿的意愿,本院经征求王X*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双方离婚后,张X亦经常与王X*共同生活,张X亦有抚养能力,王X*现已满十三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确表达意愿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X主张变更王X*直接抚养权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张X个人财产北京XX轿车皖A******--辆折价13万元用于提前支付婚生女自离婚后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现婚生女抚养权变更为张X,张X主张返还部分车辆折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返还13万元过高,至于王X父亲2019年生病后王X*随张X生活,由于在此期间的教育费王X--直支付,而王X*在此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无法确定由谁支付,故张X主张王X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王X应返还张X自2022年1月至2026年10月期间车辆折价的抚养费59841元[130000-(130000+126个月)x(126个月-58个月)].

    王X*系初中学生,其报考的课外辅导班较多,每年费用约8万元,王X表示均由其支付。2021年中旬,因双方教育理念不同,王X认为艺术类课外辅导课影响王X*的学习成绩,遂将王X*艺术、艺术类课外辅导班停报,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王X庭审中提供的工资表等超过了举证期间,且与现实严重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张X主张王X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过高,本院根据张X的收入以及王X以往的支付能力,并结合合肥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王X*的生活、学习所需,酌情确定王X给付女儿王X*的抚养费为2600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X*在张X直接抚养期间,王X对王X*享有探望权,张X应予以协助,至于王X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应与张X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王X可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张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干零八十五条、第一干零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王X应自2022年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张X支付婚生女王X*抚养费2600元至王X*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被告王X享有探望权,原告张X应予以协助;

    三、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抚养费59841元;

    四、驳回原告张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张X负担696元,被告王X负担7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XX

    书记员唐X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


  • 2022-04-06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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