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XX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1民初1004号
原告袁XX,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林,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X,男,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邱XX,女,汉族,1986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袁XX诉被告卢X、邱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XX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卢X、被告邱XX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至我院请求:1.责令两被告返还投资款107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24日原告分多次转账给被告卢X用于APP投资,APP名称为皮啼助手、PT帮帮因,前述APP的真实应用商叫做PTFX浦东外汇。该平台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查封,导致原、被告都有投资款在该平台。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
附:一、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至:
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
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